《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1、要约以对话方式做出的,应当即时做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要约以非对话方式做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到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