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文书院“商音”调研团调研成果——声音商标及其显著性
声音商标是一种非传统的商标,它是以声响、乐曲或歌曲等为要素,用来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识。声音商标在知识经济时代具有重要的价值,可以增强企业的品牌形象和市场竞争力。但是,声音商标的注册和保护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如声音商标的显著性判断、声音商标的侵权认定、声音商标的国际保护等。
对于声音商标的显著性,总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研究,分别是声音商标显著性的定义,分类以及判断方式。
首先,声音商标的显著性是指声音商标能够在听觉感知上具有可起到识别作用的特定节奏、旋律、音效,从而对其可否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作出判断。
声音商标的显著性可以分为固有显著性和获得显著性。固有显著性是指由于声音本身的独特性就可以使消费者与特定的商品或服务产生联系,而无需通过后续使用取得显著性。获得显著性是指在实际长期使用中,声音商标通过广告宣传、媒体报道等方式,在相关公众中形成了与特定商品或服务相联系的印象。
声音商标的显著性判断应从声音商标的自身显著性和使用取得显著性两方面进行,并结合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及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所属行业的实际情况等因素,综合考察其整体在听觉感知上是否具有可起到识别作用的特定节奏、旋律、音效。
声音商标的显著性判断还应参考国际上对声音商标显著性判断的不同方法,如美国采用“第二含义”理论,欧盟采用“固有区分力”理论。欧洲固有区分力概念是指商标在注册时是否具有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能力,而不需要通过使用或广告来获得公众的认知。这是欧盟商标法中判断商标是否可注册的一个重要标准。商标“第二含义”,是指直接表达商品或者服务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产地等特点的叙述性文字、图形等或其组合,经过长期使用后,产生了原叙述性含义以外的、具有标示商品或者服务特定来源功能的新含义。它实际上是由被禁止用作商标的叙述性文字或者图形等转化而来,是受传统商标法保护以外的商业标志 显著性是商标的本质特征,同商标固有的显著性相比,商标的“第二含义”是通过使用取得商标的显著性的。
我国固有区分力+第二含义理论是指在判断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时,既要考虑商标本身是否具有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能力,也要考虑商标是否因为使用而在相关公众中形成了与特定商品或服务来源相联系的印象。这一理论是我国商标法对声音商标显著性判断的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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