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文书院“商音”调研团调研成果——声音商标的审查标准
在我国,已经有了声音商标的概念。声音商标是指利用声响、单音组成的音阶或者音符组成的乐曲、音乐作为标识来区别不同商品或服务的商标。声音商标分为三种类型:一是音乐性质的声音,即可以用乐谱(五线谱或简谱)描述的声音,例如乐曲旋律等;二是非音乐性质的声音,即无法用乐谱(五线谱或简谱)描述的声音,例如人声、自然界的声音、物体敲击碰撞声等;三是音乐性质与非音乐性质兼有的声音,例如歌曲、配上旋律的动物叫声等。 虽然说我们已经有了声音商标这一概念,但也并不是所有声音都可以随意注册商标的。我们提交声音商标的注册请求后,工作人员会对我们的请求进行审查,如果审查不通过,那依然无法注册声音商标。就声音商标而言,我国的审查标准有以下几点:禁用条款审查,显著特征审查和相同近似审查。
对于禁用条款审查,可以根据《商标法》来进行一些判断。简单地说就是与我(外)国国歌、军歌,国际歌等旋律相同或近似的声音不得申请注册为商标;同时,声音中不得包含民族歧视的话语等。此外,宗教音乐或恐怖暴力等具有不良影响的声音也不可以用作声音商标。
声音商标的显著性是指声音商标是否具有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能力,是否能够在消费者心目中与特定商品或服务产生联系,是否能够发挥商标的基本功能。声音商标的显著性是声音商标注册和保护的前提和条件,也是声音商标审查和争议中的核心问题。因此,声音商标还应具备显著性,能够在听觉感知上具有可起到识别作用的特定节奏、旋律、音效。
声音商标不能与他人已经注册或者使用过的相同或者近似,并且用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的声音混淆。声音商标相似性的审查是指在判断涉嫌侵权的商标是否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时,要考虑两个声音商标在听觉感知或整体音乐形象上是否相同或近似,是否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或者认为二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声音商标相似性的审查要根据声音商标的特点和功能,综合考虑声音商标的节奏、旋律、音色、音高、音量、时长、风格等因素,以及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和行业惯例等因素。声音商标相似性的审查也要参考国际上对声音商标相似性审查的不同方法,如美国采用“混淆可能性”理论,欧盟采用“全面印象”理论,我国采用“整体视觉”理论。
总的来说,声音商标必须具有显著特征,可以起到区别产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便于消费者识别,才可以获准注册。目前,声音商标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因为声音商标运用巧妙的话,可以给消费者留下更深刻的印象。尤其是一些“魔性”曲调,通过声音与可视标识的结合使用,可以增强品牌辨识度,让人一听到旋律就联想到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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